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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能源局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儲能呈現多元發展的良好態勢,包括儲熱技術在內的儲能技術研發取得了一定進展,我國儲能技術總體上已經初步具備了產業化的基礎。
同時,《意見》也明確了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重點任務。其中,在推進儲能技術裝備研發示范方面,集中攻關包括相變儲熱材料與高溫儲熱技術及儲能系統集成技術等一批具有關鍵核心意義的儲能技術和材料;試驗示范一批包括大容量新型熔鹽儲熱裝置在內的具有產業化潛力的儲能技術和裝備;在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方面,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突出的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儲電、儲熱、制氫等多種形式能源存儲與輸出利用。
《意見》表示,儲能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將有利于支撐和推動能源革命,為實現我國從能源大國向能源強國轉變和經濟提質增效提供技術支撐和產業保障。
以下為《意見》全文:
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儲能是智能電網、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統、“互聯網+”智慧能源(以下簡稱能源互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支撐技術。儲能能夠為電網運行提供調峰、調頻、備用、黑啟動、需求響應支撐等多種服務,是提升傳統電力系統靈活性、經濟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儲能能夠顯著提高風、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水平,支撐分布式電力及微網,是推動主體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關鍵技術;儲能能夠促進能源生產消費開放共享和靈活交易、實現多能協同,是構建能源互聯網,推動電力體制改革和促進能源新業態發展的核心基礎。
近年來,我國儲能呈現多元發展的良好態勢:抽水蓄能發展迅速;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超導儲能和超級電容,鉛蓄電池、鋰離子電池、鈉硫電池、液流電池等儲能技術研發應用加速;儲熱、儲冷、儲氫技術也取得了一定進展。我國儲能技術總體上已經初步具備了產業化的基礎。加快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對于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產業體系,推進我國能源行業供給側改革、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同時還將帶動從材料制備到系統集成全產業鏈發展,成為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戰略思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任務,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第十四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重大決策部署要求,適應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著眼能源產業全局和長遠發展需求,緊密圍繞改革創新,以機制突破為重點、以技術創新為基礎、以應用示范為手段,大力發展“互聯網+”智慧能源,促進儲能技術和產業發展,支撐和推動能源革命,為實現我國從能源大國向能源強國轉變和經濟提質增效提供技術支撐和產業保障。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加強頂層設計,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臺金融等配套措施,統籌解決行業創新與發展重大共性問題。加強引導和信息服務,推動儲能設施合理開放,鼓勵多元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創新引領、示范先行。營造開放包容的創新環境,鼓勵各種形式的技術、機制及商業模式創新。充分發揮示范工程的試點作用,推進儲能新技術與新模式先行先試,形成萬眾創新良好氛圍。
市場主導、改革助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儲能領域。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進程,逐步建立完善電力市場化交易和靈活性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還原能源商品屬性,著力破解體制機制障礙。
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加強統籌規劃,優化儲能項目布局。重視上下游協調發展,優化從材料、部件、系統、運營到回收再利用的完整產業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儲能,健全標準、檢測和認證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和有序競爭。推行綠色設計理念,研究建立儲能產品的梯級利用與回收體系,加強監管,杜絕污染。
(三)發展目標
未來10年內分兩個階段推進相關工作,第一階段實現儲能由研發示范向商業化初期過渡;第二階段實現商業化初期向規模化發展轉變。
“十三五”期間,建成一批不同技術類型、不同應用場景的試點示范項目;研發一批重大關鍵技術與核心裝備,主要儲能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初步建立儲能技術標準體系,形成一批重點技術規范和標準;探索一批可推廣的商業模式;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儲能產業發展進入商業化初期,儲能對于能源體系轉型的關鍵作用初步顯現。
“十四五”期間,儲能項目廣泛應用,形成較為完整的產業體系,成為能源領域經濟新增長點;全面掌握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儲能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部分儲能技術裝備引領國際發展;形成較為完善的技術和標準體系并擁有國際話語權;基于電力與能源市場的多種儲能商業模式蓬勃發展;形成一批有國際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儲能產業規模化發展,儲能在推動能源變革和能源互聯網發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現。
二. 重點任務
(一)推進儲能技術裝備研發示范
集中攻關一批具有關鍵核心意義的儲能技術和材料。加強基礎、共性技術攻關,圍繞低成本、長壽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的總體目標,開展儲能原理和關鍵材料、單元、模塊、系統和回收技術研究,發展儲能材料與器件測試分析和模擬仿真。重點包括變速抽水蓄能技術、大規模新型壓縮空氣儲能技術、化學儲電的各種新材料制備技術、高溫超導磁儲能技術、相變儲熱材料與高溫儲熱技術、儲能系統集成技術、能量管理技術等。
試驗示范一批具有產業化潛力的儲能技術和裝備。針對不同應用場景和需求,開發分別適用于長時間大容量、短時間大容量、分布式以及高功率等模式應用的儲能技術裝備。大力發展儲能系統集成與智能控制技術,實現儲能與現代電力系統協調優化運行。重點包括10MW/100MWh級超臨界壓縮空氣儲能系統、10MW/1000MJ級飛輪儲能陣列機組、100MW級鋰離子電池儲能系統、大容量新型熔鹽儲熱裝置、應用于智能電網及分布式發電的超級電容電能質量調節系統等。
應用推廣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儲能技術和產品。加強引導和扶持,促進產學研用結合,加速技術轉化。鼓勵儲能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先進制造技術和理念提質增效,鼓勵創新投融資模式降低成本,鼓勵通過參與國外應用市場拉動國內裝備制造水平提升。重點包括100MW級全釩液流電池儲能電站、高性能鉛炭電容電池儲能系統等。
完善儲能產品標準和檢測認證體系。建立與國際接軌、涵蓋儲能規劃設計、設備及試驗、施工及驗收、并網及檢測、運行與維護等各應用環節的標準體系,并隨著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不斷完善。完善儲能產品性能、安全性等檢測認證標準,建立國家級儲能檢測認證機構,加強和完善儲能產品全壽命周期質量監管。建立和完善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二)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
鼓勵可再生能源場站合理配置儲能系統。研究確定不同特性儲能系統接入方式、并網適應性、運行控制、涉網保護、信息交換及安全防護等方面的要求,對于滿足要求的儲能系統,電網應準予接入并將其納入電網調度管理。
推動儲能系統與可再生能源協調運行。鼓勵儲能與可再生能源場站作為聯合體參與電網運行優化,接受電網運行調度,實現平滑出力波動、提升消納能力、為電網提供輔助服務等功能。電網企業應將聯合體作為特殊的“電廠”對待,在政府指導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聯合體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應有的義務。
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場站側儲能補償機制。研究和定量評估可再生能源場站側配置儲能設施的價值,探索合理補償方式。
支持應用多種儲能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突出的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儲電、儲熱、制氫等多種形式能源存儲與輸出利用;推進風電儲熱、風電制氫等試點示范工程的建設。
(三)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
支持儲能系統直接接入電網。研究儲能接入電網的容量范圍、電壓等級、并網適應性、運行控制、涉網保護、信息交互及安全防護等技術要求。鼓勵電網等企業根據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結合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儲能系統,并開展運行優化技術研究和應用示范。支持各類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投資建設運營接入電網的儲能系統。鼓勵利用淘汰或退役發電廠既有線路和設施建設儲能系統。
建立健全儲能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參照火電廠提供輔助服務等相關政策和機制,允許儲能系統與機組聯合或作為獨立主體參與輔助服務交易。根據電力市場發展逐步優化,在遵循自愿的交易原則基礎上,形成“按效果付費、誰受益誰付費”的市場機制。
探索建立儲能容量電費和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機制。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參考抽水蓄能相關政策,探索建立儲能容量電費和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對滿足條件的各類大規模儲能系統給予容量補償。
(四)推進儲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應用示范
鼓勵在用戶側建設分布式儲能系統。研究制定用戶側接入儲能的準入政策和技術標準,引導和規范用戶側分布式電儲能系統建設運行。支持具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和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配置儲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納比例、參與需求響應,降低用能成本,鼓勵相關商業模式探索。
完善用戶側儲能系統支持政策。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允許儲能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電能交易。支持用戶側建設的一定規模的電儲能設施與發電企業聯合或作為獨立主體參與調頻、調峰等輔助服務。
支持微電網和離網地區配置儲能。鼓勵通過配置多種儲能提高微電網供電的可靠性和電能質量;積極探索含儲能的微電網參與電能交易、電網運行優化的新技術和新模式。鼓勵開發經濟適用的儲能系統解決或優化無電人口供電方式。
(五)推進儲能多元化應用支撐能源互聯網應用示范
提升儲能系統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在確保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儲能基礎設施與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支持能量信息化技術的研發應用。逐步實現對儲能的能源互聯網管控,提高儲能資源的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儲能系統在能源互聯網中的多元化作用。
鼓勵基于多種儲能實現能源互聯網多能互補、多源互動。鼓勵大型綜合能源基地合理配置儲能系統,實現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支持開放共享的分布式儲能大數據平臺和能量服務平臺的建設。鼓勵家庭、園區、區域等不同層次的終端用戶互補利用各類能源和儲能資源,實現多能協同和能源綜合梯級利用。
拓展電動汽車等分散電池資源的儲能化應用。積極開展電動汽車智能充放電業務,探索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通訊基站電池、不間斷電源(UPS)等分散電池資源的能源互聯網管控和儲能化應用。完善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監管,開展對淘汰動力電池進行儲能梯次利用研究。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完善扶持政策,切實推動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形成政、產、學、研、用結合的發展局面。依托行業力量建設國家級儲能技術創新平臺;充分發揮專業協(學)會、研究會作用,引導行業創新方向。建立儲能專業咨詢委員會,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撐。推動成立國家級產業聯盟,加強產業研究、建立信息渠道。
鼓勵各省級政府依照已出臺的智能電網、微電網、多能互補、“互聯網+”智慧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配電網建設、電力現貨市場等相關政策對儲能進行支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臺配套政策、給予資金支持和開展試點示范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儲能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將儲能納入智能電網、能源裝備制造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技術與政策機制綜合性區域試點示范,鼓勵清潔能源示范省因地制宜發展儲能。
各地能源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地的落實方案,因地制宜,科學組織,杜絕盲目建設和重復投資,務實有序推進儲能技術和產業發展。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職責積極參與相關機制研究,加強安全和市場監管,督促相關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實。
(二)完善政策法規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儲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加強電力體制改革與儲能發展市場機制的協同對接,結合電力市場建設研究形成儲能應用價格機制。積極開展儲能創新應用政策試點,破除設備接入、主體身份、數據交互、交易機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壘,研究制定適應儲能新模式發展特點的金融、保險等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儲能技術、產品和模式等的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加強儲能安全與環保政策法規及標準體系建設,研究建立儲能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儲能系統開發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儲能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
(三)開展試點示范
圍繞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發展分布式電力和微網、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加快建設能源互聯網等重大需求,布局一批具有引領作用的重大儲能試點示范工程。跟蹤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運營情況,建立健全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鼓勵和支持國家級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企業,因地制宜開展各類儲能技術應用試點示范。在技術創新、運營模式、發展業態和體制機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試,總結積累可推廣的成功經驗。
(四)建立補償機制
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研究推動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的政策和建立與電力市場化運營服務相配套的儲能服務補償機制。推動儲能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試點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儲能容量電費機制。建立健全補償監管機制,嚴懲違規行為。
(五)引導社會投資
落實簡政放權精神,研究建立程序簡化、促進投資的儲能投資管理機制,對于獨立的儲能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已有規定的,一律實行備案制,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企業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充分發揮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作用,支持開展儲能基礎、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研究通過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資實施先進儲能示范工程,引導社會資本加快先進儲能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通過金融創新降低儲能發展準入門檻和風險,支持采用多種融資方式,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向儲能產業。
(六)推動市場改革
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建立儲能等靈活性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鼓勵儲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盈利,激發市場活力。建立健全準入制度,鼓勵第三方資本、小微型企業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促進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平等、協同發展。
(七)夯實發展基礎
依托行業建立儲能信息公共平臺,加強信息對接、共享共用和交易服務。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引進一批領軍人才,培育一批專業人才,形成支持儲能產業的智力保障體系。加強宣傳,擴大示范帶動效應,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儲能技術研究和產業創新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能源局
2017年9月22日
以下為《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編制說明:
2014年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發展的戰略思想。其中,通過發展儲能等先進技術實現能源發展轉型是能源技術革命的核心內容之一。2016年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指出要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盡可能利用清潔能源”。其中,儲能是提高清潔能源供暖水平的一項技術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將“推動儲能電站示范工程建設,加強多種電源和儲能設施集成互補”列入能源發展重大工程。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指出“要集中力量在儲能技術上取得突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上述一系列決策部署,指導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國家能源局研究編制了《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 編制背景
儲能是智能電網、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統、“互聯網+”智慧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支撐技術,對于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產業體系具有廣泛而重要的價值。其規模應用有利于提升傳統電力系統靈活性、經濟性和安全性,顯著提高風、光等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和支撐分布式電力及微網,有利于促進能源生產消費智能化、實現多能協同和能源發展新模式、新業態發展。
全球儲能產業自2008年以來一直保持快速增長的發展態勢。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底,全球電力儲能裝機總規模約168.7GW,占全球電力總裝機的2.7%,其中主要是抽水蓄能和化學儲能。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主要集中在美、日等政策支持力度大和電力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重點應用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并網、電力調頻、電力輸配、分布式微網和電動汽車等領域。
近幾年來,在我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等的推動下,我國儲能呈現多元發展的良好態勢:抽水蓄能發展迅速;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鉛蓄電池、鋰離子電池、鈉硫電池、液流電池等,超導儲能和超級電容等儲能技術研發應用加速;儲熱、儲冷、儲氫技術也取得了一定進展。我國儲能技術總體上已經初步具備了產業化的基礎。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底,我國電力儲能裝機總規模約24.3GW,占電力總裝機的1.5%,其中化學儲能243.0MW。2016年以來,我國化學儲能項目進入加速建設階段,年增長率超過70%。
但是,與我國當前能源結構調整和能源創新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儲能技術與產業的發展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不足:一是政策支持不足。我國尚未形成支持儲能產業的政策體系,儲能在能源系統中受重視程度嚴重不足。二是研發示范不足。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儲能技術研發示范總體起步較晚且投入不足,儲能先進性和成熟度還有待提高。目前只有液流電池、鋰離子電池、壓縮空氣、鈉硫電池等少數儲能技術進行了示范,示范技術少,示范領域十分有限,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儲能技術商業化應用的進程。三是技術標準不足。僅有個別儲能技術標準,尚未形成產業標準化體系,更談不上根據標準對儲能產品進行檢測認證,不僅制約了儲能產業規范化和規模化生產,也降低了市場用戶應用儲能技術的積極性。四是統籌規劃不足。我國儲能產業處于多種技術并存階段,在關鍵材料、裝備、工藝等共性問題上的統籌和協同嚴重不足。缺乏完善的行業信息統計渠道和公認的權威產業研究機構,政府與市場主體溝通渠道不足,不利于科學實施行業管理。
二. 編制過程
2016年初至4月,工作啟動階段。通過聽取報告、企業座談、專家咨詢等方式,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相關前期課題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起草工作方案。確定了由科技司牽頭,電力司、新能源司參加的起草工作小組(后根據業務范圍增加了市場監管司)和由周孝信院士擔任組長、近20位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名單見附件1),并委托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牽頭,中科院工程熱物理所、中科院物理所、國網電科院等研究所,清華大學等高校具體負責相關研究工作。
2016年5月至10月,前期課題研究階段。組織行業內聯盟、大學和研究機構專家進行了深入研究,期間召開了十余次課題研討和專家咨詢會,開展了多次實地調研,完成了儲能技術發展路線研究、儲能產業發展研究、儲能經濟性研究、大規模儲能應用對電力行業影響研究、儲能商業模式及發展趨勢研究、儲能標準體系研究、國內外儲能政策梳理研究等7項課題研究報告。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指導意見文本起草階段。在充分吸收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總體思路,確定了規劃大綱和重點內容。通過集中編寫、多次論證和反復修改,形成了《指導意見》初稿。并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等最新精神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指導意見》初稿,并作為能源工作會參閱文件。
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修改完善階段。根據能源工作會上部分單位反饋的意見及行業相關座談會和調研時聽取的意見,我們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017年3月至4月,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相關部門、地方、派出機構和相關科研院所、代表性企業的意見(具體范圍見第五部分)。
2017年5月,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修改完善《指導意見》送審稿。
三. 意見內容
《指導意見》包括前言、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保障共4部分內容。
“前言”闡述了發展儲能技術與產業的戰略意義、必要性以及編制指導意見的目的和依據。
“總體要求”提出了“適應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著眼能源產業全局和長遠發展需求,緊密圍繞改革創新,以機制突破為重點、以技術創新為基礎、以應用示范為手段,大力發展“互聯網+”智慧能源,促進儲能技術和產業健康發展,支撐和推動能源革命,為實現我國從能源大國向能源強國轉變和經濟提質增效提供技術支撐和產業保障”的指導思想;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創新引領、示范先行,市場主導、改革助推,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等4條原則;以及未來10年內的發展目標。
“重點任務”明確了推進儲能技術裝備研發示范、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推進儲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應用示范、推進儲能多元化應用支撐能源互聯網應用示范等5個方面的任務。
“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法規、開展試點示范、建立補償機制、引導社會投資、推動市場改革、夯實發展基礎等7項措施。
四. 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指導意見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可作為電力系統儲能的抽水蓄能,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等物理儲能,鋰離子電池、鈉硫電池、液流電池等化學儲能,超導儲能和超級電容等電磁儲能,以及儲熱、儲冷、儲氫等各種儲能技術。由于目前大多數儲能技術仍處于技術示范或商業化初期,不同儲能技術在不同應用場景下各有優缺點,因此指導意見在制定時主要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基于儲能系統實際使用效果的通用支持政策,重在營造環境、設計機制、公平競爭,不做技術路線選擇。抽水蓄能雖然已有專門的支持政策,各地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加大支持力度。
(二)關于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主要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在儲能領域的具體落實。其中“政府引導、企業參與”體現了“開放”的理念;“創新引領、示范先行”體現了“創新”的理念;“市場主導、改革助推”體現了“共享”的理念;“統籌規劃、協調發展”體現了“協調、綠色”的理念。
(三)關于重點任務。
重點任務中“推進儲能技術裝備研發示范”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對能源技術革命“三個一批”的重要論述,按照技術和裝備發展階段結合行業需求,分別安排了集中攻關一批、試驗示范一批和應用推廣一批的任務。“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推進儲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應用示范”、“推進儲能多元化應用支撐能源互聯網應用示范”等4項重點任務則從儲能的主要應用場景出發,安排了相應的機制設計和應用示范任務,突出了儲能的實際應用效果,淡化發、輸、配、用的環節劃分。
(四)關于投資管理體制。
投資管理體制是促進儲能投資的一項重要內容,《指導意見》在政策保障部分中的“五、引導社會投資”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闡述。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應“及時修訂并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除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外,一律實行備案制,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向備案機關備案”的精神,我們研究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其中有關儲能的僅包括“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同時,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以上相關情況,按照簡政放權的精神,我們確定相關表述為:“對于獨立的儲能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已有規定的,一律實行備案制,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企業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對于與新能源場站、分布式電源及微網、火電廠聯合建設的儲能項目,根據現行項目實施情況,不單獨進行備案。
(五)關于儲能產品回收利用。
儲能產品的環保體系建設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指導意見》在基本原則中提出要“推行綠色設計理念,研究建立儲能產品的梯級利用與回收體系,加強監管,杜絕污染。”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通過開展產品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廢棄產品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加強信息公開等,推動生產企業切實落實資源環境責任”的精神,參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內容,在政策保障部分“二、完善政策法規”中提出了“加強儲能安全與環保政策法規及標準體系建設,研究建立儲能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儲能系統開發采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儲能系統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議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等具體措施。
五. 意見征求及采納情況
我們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通過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函形式征求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單位的意見,并委托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通過電子郵件和網上公開征求了業內相關科研院所、代表性企業的意見,并在會簽時征求了局內相關司意見,共收到85條反饋意見(具體見附件2),其中局內相關司意見4條、國家部委意見25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意見21條、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意見8條、科研院所意見8條、企業意見19條。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如下:
(一)局內相關司意見
局電力司、新能源司和市場監管司提出了4條修改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包括:
1、根據電力司意見,在“三、(三)試點示范”部分中“布局一批具有引領作用的重大儲能試點示范工程。”后增加“跟蹤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運營情況,建立健全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
主要考慮是:考慮到我局已支持開展的試點示范工作,補充對試點示范項目的跟蹤和經驗反饋內容。
2、根據新能源司意見,刪除“二、(三)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部分“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突出的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儲電、儲熱、制氫等多種形式能源存儲與輸出利用;推進風電儲熱、風電制氫、光熱等試點示范工程的建設”中的“光熱”。
主要考慮是:光熱電站的儲熱的主要目標不是為了促進當地可再生能源消納,而是為了多發自身電力。儲熱只是光熱發電的一個環節,不是光熱項目建設的目的。
3、根據市場監管司意見,將“二、(三)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部分中“探索建立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機制。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參考抽水蓄能相關政策,探索建立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與監管機制,……”修改為“探索建立儲能容量電費和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機制。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參考抽水蓄能相關政策,探索建立儲能容量電費和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
主要考慮是: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現階段對于儲能價格政策,主要傾向于根據電力價格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形成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并鼓勵通過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在容量市場全面建立前,容量電費政策有利于促進大規模儲能的發展,可根據部分地區情況開展試點探索。
4、根據市場監管司意見,在“三、(四)建立補償機制”部分中增加“推動儲能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試點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儲能容量電費機制”表述。
主要考慮是:我局已印發《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164號),在開展其他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的政策機制建設的同時,應突出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試點工作和相關機制建設內容。
(二)有關財稅政策
財政部和發改委就財稅政策提出了3條修改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包括:
1、根據財政部意見,刪除“一、(二)基本原則”部分“加強頂層設計,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臺金融、財稅、價格等配套措施”中“財稅”。同時,在“三、(一)加強組織領導”增加“鼓勵各省級政府依照已出臺的智能電網、微電網、多能互補、“互聯網+”智慧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電網建設、電力現貨市場等相關政策對儲能進行支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臺配套政策、給予資金支持和開展試點示范工作,對符合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儲能企業優先給予支持,將儲能納入智能電網、能源裝備制造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技術與政策機制綜合性區域試點示范,鼓勵清潔能源示范省因地制宜發展儲能。”表述。
主要考慮是:一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在部門起草的文件中寫入稅收政策內容。二是國家已出臺的政策中有多項可惠及儲能,對于符合條件的儲能企業,可依法享受相關政策。
2、根據財政部意見,將“三、(五)引導社會投資”部分中“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和相關專項作用,支持開展儲能基礎、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修改為“充分發揮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作用,支持開展儲能基礎、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修改后符合《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的相關要求和規范表述。
3、綜合財政部和發改委的意見,將“三、(五)引導社會投資”部分中“將先進儲能納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重點支持方向”修改為“研究將先進儲能納入中央預算內重點支持方向”。修改后的表述更加符合現行體制。
(三)有關價格政策和補償機制
財政部、發改委就價格政策和補償機制提出了4個方面8條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包括:
1、①根據發改委意見,刪除“一、(二)基本原則”部分中“加強頂層設計,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臺金融、財稅、價格等配套措施”中“價格”;②同時,將該部分中“逐步建立完善電力市場化交易和靈活性資源的定價機制”修改為“逐步建立完善電力市場化交易和靈活性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③綜合發改委、國家電網的意見,將“二、(三)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部分中“根據電力市場發展逐步優化,形成‘按效果付費、誰受益誰付費’的價格補償機制”修改為“根據電力市場發展逐步優化,在遵循自愿的交易原則基礎上,形成‘按效果付費、誰受益誰付費’的補償機制”;④根據國家電網意見,將“三、(六)推動市場改革”中“建立儲能等靈活性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后增加“鼓勵儲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盈利”。
主要考慮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支持儲能產業發展,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價格市場化改革進程,研究推動儲能發展的價格形成機制,并積極鼓勵儲能技術通過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修改后表述更加準確。
2、財政部和發改委均建議,刪除“三(四)建立補償機制”部分中“充分吸收國外經驗,將先進儲能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配電網建設、智能電網等專項基金支持范圍。”同時,在“三、(一)加強組織領導”增加“鼓勵各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支持……,將儲能納入智能電網、能源裝備制造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表述。
主要考慮是:今后是否繼續實施專項建設基金政策尚未確定,若繼續實施可通過智能電網、能源裝備制造等既有專項中支持先進儲能項目建設。
3、①綜合財政部、發改委和國家電網意見,刪除“三(四)建立補償機制”部分中“根據不同應用場景研究出臺針對性補償政策,出臺納入補償范圍的先進儲能技術標準并實施動態更新,研究建立分期補償和補償退坡機制。”②同時,將該部分中“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研究推動儲能價格政策”修改為“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研究推動儲能技術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的政策和建立與電力市場化運營服務相配套的儲能服務補償機制。”
主要考慮是:我國儲能產業化發展現階段的重點是加大研發創新、完善標準規范、引導健康發展,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不斷改進技術、降低成本,為避免扭曲市場,不宜納入財政專項支持或建立補償機制。
(四)有關投資管理
國家發改委以及山西省、山東省、湖北省等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就投資管理提出了2條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是:
1、“三、(五)引導社會投資”中“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由企業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向項目屬地備案機關備案”。
主要考慮是: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各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
(五)有關儲能系統接入電網
國家電網就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提出了4個方面6條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是:
1、“二、(三)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部分中“探索建立儲能容量市場”修改為“探索建立儲能參與容量市場的規則機制”。
主要考慮是:容量市場是電力市場建設的重要部分,適用于包括儲能在內的多類型電源,同時考慮到容量市場角暗里的長期性、復雜性,近中期重點在規則機制研究上。
2、“二、(二)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部分中“電網企業應將聯合體作為特殊的‘電廠’對待,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應有的義務”后修改為“電網企業應將聯合體作為特殊的‘電廠’對待,在政府指導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聯合體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應有的義務”。
主要考慮是: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明確各主體責任。
3、①“二、(二)推進儲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應用示范”中“研究確定不同特性儲能系統接入方式及對通信、控制保護的要求,對于滿足要求的儲能系統,電網應準予接入并納入其監控和運行調度”修改為“研究確定不同特性儲能系統接入方式、并網適應性、運行控制、涉網保護、信息交換及安全防護等方面的要求,對于滿足要求的儲能系統,電網應準予接入并將其納入電網調度管理”。②“二、(三)推進儲能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穩定性應用示范”部分中“研究儲能接入電網的容量、電壓等級等技術要求。鼓勵電網等企業根據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儲能系統”完善為“研究儲能接入電網的容量范圍、電壓等級、并網適應性、運行控制、涉網保護、信息交互及安全防護等技術要求。鼓勵電網等企業根據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結合需求集中或分布式接入儲能系統”。③“二、(四)推進儲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應用示范”部分中“研究制定用戶側接入儲能的準入標準,引導和規范用戶側分布式電儲能系統建設。”完善為“究制定用戶側接入儲能的準入政策和技術標準,引導和規范用戶側分布式電儲能系統建設運行。”④“二、(五)推進儲能多元化應用支撐能源互聯網應用示范”中“促進儲能基礎設施與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前增加“在確保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主要考慮是:進一步細化儲能系統接入的各方面要求;對于安全性的補充內容使相關要求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強調的保障信息安全的相關精神;“納入電網調度管理”的含義比先前表述更廣泛。
(六)有關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能源監管機構作用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江蘇監管辦公室及北京市發改委等就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能源監管機構作用提出了2條意見,我們均已采納,具體是:
1、“三、(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牽頭研究制定適合本地的落實方案”修改為“各地能源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考慮是:個別地方儲能產業不一定是能源部門主管。
2、在“三、(一)加強組織領導”部分中增加相關表述,“鼓勵各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配套政策、給予資金支持和開展試點示范工作,對符合能源基礎設施建設、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儲能企業優先給予支持,將儲能納入智能電網、能源裝備制造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技術與政策機制綜合性區域試點示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根據職責積極參與相關機制研究,加強安全和市場監管,督促相關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實。”
(七)主要未采納意見說明
除文字等非原則意見外,未采納的意見主要為以下兩類:一是不適宜由指導意見明確的。如:有單位提出“對儲能項目發放許可證”的建議,屬于增設行政許可行為,不符合簡政放權的原則;有單位提出在指導意見中“明確不同儲能應用場景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經營收入來源”的建議,屬于應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具體提出和實施的內容,如出現在指導意見中,不符合市場化的原則。二是增列具體技術的建議。部分單位和企業提出在部分內容中將蓄冷、蓄熱、電-氫能量轉化、鎳氫電池等具體的儲能及相關技術明確羅列。我們在編制說明“四、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關于指導意見適用范圍已經做了闡釋,不在指導意見中將各類具體技術一一羅列,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相應的政策機制適用于各類先進儲能技術。